日前,河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达不到国Ⅲ标准的外地车辆将不能转入我省区域。 通知提出,为防止周边区域高污染、老旧机动车辆转入我省,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省将加强对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转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为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的达标车型,并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对不属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或属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地转入我省行政区域的机动车核查,不得为不属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达标车型,或属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对进口机动车,车主应提供达到相当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并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监督辖区内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对申请转入我省的外地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检测,并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共同做好外地机动车辆转入我省的审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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